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度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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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否有效?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如何赔偿?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1.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提示】区别于共同保险,重复保险要求“保险金额总和>保险价值”,如果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属于共同保险。在共同保险中,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比例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
2.重复保险是否有效?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书面、口头均可)各保险人。
4.如何赔偿?
(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例如,约定先签单的先独自履行赔偿义务,依序类推,直到赔足被保险人的损失为止),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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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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