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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20-07-10 16:09:36

距离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越来越近,在这最为关键的备考时期,考生们要全面夯实基础,时常温习巩固。接下来东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必备知识点,赶快来打卡学习吧!法条多?难记忆?基础班带你高效区分>>

票据抗辩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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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抗辩

对人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常见的对物抗辩有: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2015年、2013年简答题)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013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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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级会计《经济法》在三个科目中相对简单,但考生们也不要轻敌,该科目需要大家记忆的东西也不少,因此,学员们在备考期间,不仅要大量做题,也要将重要的知识点反复研究,这样才能更有把握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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