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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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 | 界定 |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提示】区别于“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伪造探讨的是签章的真伪;而“签章不符合规定”探讨的是签章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 | |
责任 | 被伪造人 |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
伪造人 |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
其他真实签章人 |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 ||
票据变造 | 界定 |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
责任 | 在变造之前签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 |
在变造之后签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 ||
无法辨别 |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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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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