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出票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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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出票行为
绝对记载事项
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相对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出票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出票
商业汇票——出票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
【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
记载事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的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 √ | √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 (授权补记)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 (授权补记)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票据 | 未记载事项 | 法律推定 |
汇票 | 付款日期 | 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提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见票即付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6.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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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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