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保证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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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事项
附条件保证
保证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保证
商业汇票——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019年、2018年、2014年简答题)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018年、2014年简答题)
(3)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提示】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018年简答题)
【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相关链接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是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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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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