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特殊规定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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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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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付款期限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支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殊规定
概念 |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 |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支票 |
付款人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提示】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 |
收款人 | (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区别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面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 |
种类 | 现金支票 |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
转账支票 | (1)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
普通支票 | (1)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 |
出票 | 条件 |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即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预留印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
授权补记事项(2018年简答题) | (1)金额(属于出票行为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称(不属于出票行为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 |
付款期限 | 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018年简答题) | |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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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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