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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梁新颖2020-07-24 10:05:04

学习中的痛苦是暂时的,学不到的痛苦是终生的。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时,为了不给自己留下遗憾,那就努力学习吧!下面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的必备知识点,希望考生们用心学习!轻1同步习题班,学练结合横扫盲区>>

要约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容导航】

基本概念

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

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要约

要约

1.基本概念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4.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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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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