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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20-08-03 15: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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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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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破产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在保证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不论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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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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