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
中级会计的学习过程是枯燥乏味的,充满困难的,但是克服困难才有走向胜利的希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今日的重要考点,想提分的小伙伴不要错过哦!
(一)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教材未涉及)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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