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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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动产上多项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
定金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同一动产上多项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定金
同一动产上多项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
1.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教材未收录)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已公示优于未公示)。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已设立优于未设立)。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019年、2018年综合题,2012年简答题)
定金(★★)(P240)
(一)违约定金
1.定金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2014年简答题)
2.何谓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适用
①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②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不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其他类型的定金
1.成约定金
(1)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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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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