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重大变故(2)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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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大变故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合同的重大变故
合同的重大变故
抵销
【提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条件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领取提存物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示】该“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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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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