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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大变故(2)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20-08-17 11: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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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大变故(2)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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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大变故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合同的重大变故

合同的重大变故

抵销

【提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条件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领取提存物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示】该“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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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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