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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保证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1-01-07 11:25:28

你所有的努力不会白费,就像一棵树,不是没有成长只是在扎根。2021年中级会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正在进行中,大家快来学习吧!

商业汇票的保证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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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签章

保证责任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商业汇票的保证

1.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相对记载事项

(1)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被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相关链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3.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关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0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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