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保证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你所有的努力不会白费,就像一棵树,不是没有成长只是在扎根。2021年中级会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正在进行中,大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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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签章
保证责任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商业汇票的保证
1.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相对记载事项
(1)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被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相关链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3.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关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0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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