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承兑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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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承兑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019年简答题)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0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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