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背书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过去的时间会流入无边的黑洞,永不再回来,所以要珍惜当下的每一秒。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已经开始,大家快好好学习吧!
【内容导航】
商业汇票的背书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完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贴于票据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7.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简答题、2019年简答题)
8.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受让人有权向该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9.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
10.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0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