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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3-25 13: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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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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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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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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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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