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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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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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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