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概念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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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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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7、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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