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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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一)概览
侵害对象 | 侵权人 | 程序 | 起诉股东资格 | 名义 | |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利益 | 董高 | 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监事 | 先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 | ||||
董监以外的他人 | 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起诉 | ||||
股东直接诉讼 | 股东个人利益 | 董高 | 直接提起诉讼 | 股东 |
【链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连续180日+1%”的限制。(第4章)
(二)具体法条表述
1.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细节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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