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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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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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1.分类
2.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提示1】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还需要看能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提示2】上述第(2)、(6)项发生时,有限合伙人不必退伙。
5.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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