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5-08 10:04:17

不管遇到苦难,微笑面对一切困难,上天给你一个最大的礼物。2021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想要取得好成绩,现在就好好学习吧!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已更新,快来一起学习吧!戳我查看《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容导航】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的时间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5.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6.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高效备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