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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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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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2) 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
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
(一)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具体而言: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二)保险人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三)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1.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提示】区别于共同保险,重复保险要求“保险金额总和>保险价值”,如果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属于共同保险。在共同保险中,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比例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
2.重复保险是否有效?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如何赔偿?
(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例如,约定先签单的先独自履行赔偿义务,依序类推,直到赔足被保险人的损失为止),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四)物上代位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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