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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6-09 1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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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容导航】

出票

【所属章节】

第四章(3)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出票

出票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

【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

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在支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但可以以直接交付支票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该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针对支票)。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票据

未记载事项

法律推定

汇票

付款日期

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提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

付款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6.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提示】正因为出票行为并不使得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所以,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商业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该商业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高效备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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