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背书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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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背书
【所属章节】
第四章(3)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1.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签章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
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2.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简答题、2019年、2013年简答题)
(2)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4.粘单
(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贴于票据凭证上。
(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7.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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