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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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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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3)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综述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银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商业汇票 |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内 |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进行追索。
3.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提示】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但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例如,明知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者有重大过失(例如,对远期票据在到期日前支付、票面有影响持票人权利的形式瑕疵而未审查出来)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提示】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仍可照常行使票据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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