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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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提示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包括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提示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提示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行使程序
①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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