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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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1.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为保全代位权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提示1】“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在其合法权利到期后,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
【提示2】“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指债务人债权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债权等,但如果该从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无权向次债务人主张。
【提示3】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务人有选择是否主张权利的自由,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行使
(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提示】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范围
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提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既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有关,也与债务人的债权范围有关。
(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提示】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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