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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7-01 1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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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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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1.什么是动产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提示】质押限于2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质押。

2.设立

(1)质押合同

①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诺成合同)。

②流质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效力

(1)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处理

情形

处理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

已经毁损、灭失

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毁损、灭失

出质人可以:(1)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2)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效备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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