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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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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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
留置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018年综合题)
2.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5.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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