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只会幻想而不行动的人,永远也体会不到收获果实时的喜悦。2021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想要取得好成绩,现在就好好学习吧!经济法知识点已更新,快来一起学习吧!戳我查看《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内容导航】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所属章节】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概述
应当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提示】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情形 | 是否免税 |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被投资企业属于未上市居民企业 | 免税 | |
被投资企业属于上市居民企业 | 持股时间≥12个月 | 免税 | |
持股时间<12个月 | 不免税 | ||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不免税(按源泉扣缴处理) | |
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 该股息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 不免税(按源泉扣缴处理) | |
该股息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一致 |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