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总述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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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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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前扣除项目总述
税前扣除项目总述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上述第(3)、(4)项是纳税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如果是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等民事性质的款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链接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链接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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