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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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所属章节】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或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细化规定
(1)“三新”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
①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考虑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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