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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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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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类型 | 所得类型 | 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除外) | 是否实行源泉扣缴 | |
居民企业 | 来源于境内 | √ | × | |
来源于境外 | √ | ×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发生在中国境外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 | √ | √ | |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 所得 | × | - |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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