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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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概念 | 实体条件 | 程序条件 | |
发明 |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 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
实用新型 |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 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
外观设计 | 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021年调整) | 新颖性 |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2021年调整)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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