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新增/调整的法条(上)
2021经济法新增/调整法条(上) | 2021经济法新增/调整法条(下) |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距离考生们越来越近了,考生们各科目的知识点掌握得怎么样了?《经济法》科目作为三个科目中,内容相对简单,但教材变化较多的一个科目,考生们对于其内容和重点都了解了吗?快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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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考生们更明确2021年《经济法》变化的内容,在此为大家整理了这一科今年新增或调整的内容,备考的中级会计考试考生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说明:标注颜色的内容为新增/调整的内容)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着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想收获理想的成绩,备考的时候就要合理利用时间,掌握好各科目的变化和重点内容。相信为了中级会计考试付出了努力的同学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的考情分析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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