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仲裁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
每一个普通的改变,都将改变普通。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最后阶段的复习十分关键,希望大家能够好好的把握时间。小编为大家带来《中级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适用范围 | 基本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
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 |
仲裁协议的形式 |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 |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2016年综合题) 【提示】仲裁协议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知情时,应不予受理 |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2013年简答题)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无效仲裁协议 |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选定,因此,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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