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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8-17 11:15:00

总有一天,你会站在最亮的地方,活成自己曾经渴望的模样。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最后阶段的复习十分关键,希望大家能够好好的把握时间。小编为大家带来《中级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_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

【提示】(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票发行人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2)以上市公司为例,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发行股票应按增资处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发行类型

(1)类型

1

(2)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

应当符合的主要条件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1.5倍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发行人最近3年有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

事实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除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期限(2021年调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1)自证监会注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注册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上交所、深交所负责受理、审核,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对象应当是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转让对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提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3)资金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4.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3)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而非必须使用转换权)。

(4)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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