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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1-12-09 17:11:48

中级会计的学习刚刚开始,遇到困难也是正常的,建议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为自己树立信心,只有相信自己,才会有通过考试的可能!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今日已更新,大家快来学习吧!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可不撤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主动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与之对比的是:(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主动确认(即使无人主张,法院、仲裁机构一旦发现,有权主动确认无效);(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则通知对方即可。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21年调整)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要点

类型

撤销权人

存续期间

行使途径

重大误解

误解方

知道+90日

发生+5年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欺诈

当事人一方欺诈

受欺诈方

知道+1年

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胁迫

当事人一方胁迫

受胁迫方

终止+1年

发生+5年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知道+1年

【相关练习题】

【单选题】当事人一方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     )。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C.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90日内

D.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答案】D

中级会计

【多选题】甲商场的销售员将国产手机配件谎称为原装进口的手机配件售予李某。数日后,李某将该配件送至专业维修店检测后得知该配件为国产配件,遂与甲商场交涉退货。由于多次交涉无果,李某诉至法院。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李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手机配件买卖合同无效

B.李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手机配件买卖合同

C.李某的撤销权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行使

D.李某的撤销权应当自得知手机配件为国产之日起1年内行使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甲商场欺诈了李某,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2)选项CD:李某的撤销权应当自得知手机配件为国产之日起1年内行使,购买之日起5年内行使。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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