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的学习过程中大家一定要坚定心中的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前行!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小编已为大家整理更新,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
1.行为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行为无效
(1)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021年调整)
(2)被撤销,行为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无效的后果
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相关练习题】
【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30日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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