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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仲裁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1-12-10 15:17:12

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到了预习阶段,这一阶段对于大家的学习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预习阶段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于大家的学习有一定的帮助!

自愿仲裁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自愿仲裁

适用范围

基本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形式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2016年综合题)

【提示】仲裁协议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知情时,应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2013年简答题)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效仲裁协议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选定,因此,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相关练习题】

【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B.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D.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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