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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12-22 14:05:15

只要不放弃努力和坚持,成功迟早会来临。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熟记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快来一起学习吧!更多《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戳我查看>>>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1】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缺乏意思表示要素,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提示2】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具备条件或情形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

②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③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可撤销

无效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不存在时间限制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解释】“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但是“条件”不一定会成就的。

2.代理制度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VS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有权”但“坑爹”)

无权代理(“无权”却“乱来”)

①自己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双方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相关内容。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要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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