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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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1】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缺乏意思表示要素,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提示2】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 具备条件或情形 |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 |
②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 |
③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 |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②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区别 | 可撤销 | 无效 |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 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
行为效果不同 |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
行使时间不同 | 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 不存在时间限制 |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解释】“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但是“条件”不一定会成就的。
2.代理制度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VS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有权”但“坑爹”) | 无权代理(“无权”却“乱来”) |
①自己代理 |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②双方代理 |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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