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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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
【解释1】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活动。
【解释2】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
(2)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 |
不能提请仲裁 |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
(2)行政争议 | |
不适用于《仲裁法》 | (1)劳动争议 |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2.仲裁的相关制度
(1)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开庭不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协议管辖的除外 | |
保险合同 | 一般情形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 | 由①运输工具登记地、②运输目的地、③保险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人身保险 | 由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票据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由①事故发生地、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专利纠纷案件 | 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海事、海商案件 | 由海事法院管辖 |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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