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代位权与撤销权
失败并不意味你浪费了时间和生命,失败表明你有理由重新开始。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熟记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快来一起学习吧!更多《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戳我查看>>>
【代位权与撤销权】
【解释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行使条件 | 说明 |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且原则上已经到期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2)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②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无偿处分”、“恶意延长”不考虑相对人善意或恶意;“明显不合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必须是恶意(明知)。
区别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保全-撤销权 |
当事人 | “两方”当事人(受害方行使) | “三方”当事人(债权人行使) |
主张情形 | 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①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 ②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
撤销权行使时间 |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相关内容。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要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