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预习知识点
为了最初的目标,努力拼搏,相信所有的努力终不会被辜负!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是9月份,虽距离考试还有很长的时间,但是建议大家做好规划并执行下去!
【知识点】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以自由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受到一定限制:
1.股票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7年简答题)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不论增减)。(2020年简答题)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20年简答题)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20年简答题)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关练习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将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B.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D.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答案】A
【解析】(1)选项B:法定情形下(例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参考本章考点32);(2)选项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1年、6个月、25%),但并未完全禁止其买卖本公司股票;(3)选项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监事赵某2019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钱某2020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孙某2020年5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李某2020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答案】A
【解析】(1)选项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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