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预习知识点
你所有的努力不会白费,就像一棵树,不是没有成长只是在扎根。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正在进行中,大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练习题】
【多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钱某负有到期债务50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同时钱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50万元。有关钱某债权实现方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钱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赵某可以其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对钱某所负的债务
C.钱某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钱某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债务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不得代位、不得抵销”;(2)选项BD:“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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