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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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解除
约定解除 | ①协商解除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②约定解除权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法定解除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任意解除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2.抵销
法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 双方债务均到期: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
一方债务到期,另一方债务未到期:未到期的一方可主张抵销 | ||
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约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3.提存
适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 |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通知 |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
法律效力 | ①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
领取提存物 | ①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②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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