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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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1.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补救措施 |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赔偿损失 |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
支付违约金 |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2.缔约过失责任
【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责任产生时间不同 | 合同成立之前 | 合同生效之后 |
适用范围不同 | 合同未成立、被撤销、合同无效 | 生效合同 |
赔偿范围不同 | 信赖利益损失 | 可期待利益损失 |
【提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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