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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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证券承销制度
1.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提示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提示2】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1)先包后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2)先销后包,即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相关知识点】
【单选题】下列有关证券承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采用包销方式销售证券的,承销人可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
B.证券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C.采用代销方式销售证券的,承销人应将发行人证券全部购入
D.代销期限届满销售股票数量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的为发行成功
【答案】B
【解析】(1)选项A:所谓“包销”,即未售出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包”下来;(2)选项C:所谓“代销”,即代为销售,承销期满未售出的证券,应退还发行人;(3)选项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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