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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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种类
①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独生子女”制度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明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
组织机构 | 不设股东会,当股东履职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强制审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人格否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 |
(3)分公司与子公司
①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是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出资人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50人)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200人) |
出资额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
公司章程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
名称、章程、住所 | 有公司名称、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①发起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②募集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出资
(1)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转让债权、股权)。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未尽(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未尽出资 | 抽逃出资 | |
该股东 |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对抽逃岀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 ||
发起人 |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董事、高管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实际控制人 | —— | |
债权人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
4.股东权利
(1)知情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股利分配请求权
分配规则 |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
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被告 |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
实施时间 | ①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
②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 | |
③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对股东(大)会的特定情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 |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相关链接】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 | 回购股份的要求 |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④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提示1】上市公司因第④、⑤、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2】上市公司因第④、⑤、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4)累积投票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每股1票,选出6位董事,通常的办法是让该股东给选中的6位董事候选人的每一位投100票,总共600票。而累积投票制则可以将这600票投给1位董事候选人,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分投给选中的候选人。
(5)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侵权人 | 前置程序 | 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情形 | 诉讼股东资格 |
董事、高管 | 书面请求监事会→股东 |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 | 书面请求董事会→股东 | ||
公司以外的他人 | 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司法解释四)
5.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股权代持合同效力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实际出资人转为公司股东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名义股东转让所代持股权 |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名义股东的出资责任 |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提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2)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懂事”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自己整进去”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企业被整死”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
“穷光蛋”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6.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相关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董事会的职权。
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1】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解释2】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第⑦、⑨、⑩条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2】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有限) | 股东大会(股份) | |
临时会议 |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董事会职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3)监事会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 | 无效 | 可撤销 | |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 |||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 |||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 |||
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 |||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 |||
有资格提起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的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 |||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8.公司对外担保
决议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①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 ||
②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 ||
为他人 |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
数额 |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相关内容。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要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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