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权利
犹豫的时候,换个思路去选择。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熟记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快来一起学习吧!更多《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戳我查看>>>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述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属于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属于第二顺序权利。
(3)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不享有票据权利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时效
【解释】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 对象 | 时效 | |
汇票 | 见票即付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起2年 | |
银行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6个月 | |
追索权 | 其他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再追索权 | 其他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
【总结】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时效 | |
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4.票据权利救济措施---公示催告
【解释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解释2】公示催告程序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依法向票据“付款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4)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原票据失效);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票据权利相关内容。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要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