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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2-01-17 0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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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解除权的行使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与退费

(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总结】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2)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

时点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提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益认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

结果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保险

时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利益认定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

后果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损失补偿原则

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足额保险

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近因原则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要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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